(2017)鲁1302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59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黄某,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