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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59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黄某,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