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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许明辉、王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许明辉,王星星,董伟忠,张会萍,李叶强,骆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2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营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248号。负责人:贾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路亚,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明辉,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王星星,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董伟忠,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生,身份证号13040419600419031X,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南大街22号71号楼3单元6号。被告:张会萍,女,汉族,1964年4月17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李叶强,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骆玉华,女,汉族,1975年8月31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被告许明辉、王星星、董伟忠、张会萍、李叶强、骆玉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新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