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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赖昕玥与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昕玥,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2035号原告:赖昕玥,女,200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理人:林某,系原告赖昕玥母亲。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负责人:康玉超,组长。原告赖昕玥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尾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昕玥的法定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昕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母亲林某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被告建立有土地承包关系。原告自出生就落户在被告处,依法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7年被告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2017年3月27日,被告决定对1999年以后出生未取得承包地的新增人员每人发放40000元的征地补偿款。上述征地补偿款均未发放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侵害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户口簿》、《离婚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知》、《发放清单》、(2016)闽020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母亲林某为下尾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下尾小组建立土地承包关系,系以林长寿为户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原告于2006年9月5日出生后落户在被告处,原始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下尾小组集体土地被征用。2017年3月27日,被告决定对1999年以后出生未取得承包地的新增人员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40000元。被告认为原告不属于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拒绝向原告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生效的(2016)闽020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因此原告系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新增成员。农村集体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村民小组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征地补偿款,对其集体成员应同等对待。通过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小组在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数额方面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但村民小组在民主议定分配方案确定分配对象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避免剥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按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拒绝分配给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告,有悖公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4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赖昕玥征地补偿款40000元。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东瑶村民委员会下尾村民小组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依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