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梁汉国、梁胜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汉国,梁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汉国,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梁胜江,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原住武鸣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梁汉国与梁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梁胜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履行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76元、执行费669.1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梁胜江的桂A×××××号小型汽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梁胜江的桂A×××××号小型汽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