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3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欣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欣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133号之一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南京欣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泽飞,总经理。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欣飞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