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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罗家村特1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宏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炎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