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杨萍与王博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杨萍,王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899号原告:翟杨萍,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博,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翟杨萍与被告王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翟杨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杨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杨萍撤回对被告王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杨萍负担。审判员 马一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