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顺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498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顺重,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河南伟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暂住南阳市(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顺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顺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王顺重酒后驾驶豫R×××××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衡路口南30米处时,看到此处有民警执勤,遂弃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顺重驾车期间血液中乙醇含量90.4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顺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相关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被告人王顺重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顺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王顺重酒后驾驶豫R×××××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衡路口南30米处附近时,看到此处有民警执勤查车,遂弃车逃跑,当跑至张衡路口西100米路南售楼部时被跟在其后的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62mg/100ml。后对其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王顺重驾车期间血液中乙醇含量90.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王顺重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王顺重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王顺重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一份证明经公安机关查询未发现王顺重有违法犯罪记录。(3)查获经过三份2017年3月24日21时许15分左右,被告人王顺重驾驶豫R×××××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沿南阳市工业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衡路与工业路口南30米处左右时突然停车,驾驶员下车后向张衡西路跑步离去,有涉嫌酒驾嫌疑,之后被执勤民警抓获,并抽取血液做进一步调查处理。(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将被告人王顺重带至南阳市天伦医院提取血样。(5)公安机关出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王顺重有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C1,豫R×××××号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安舸。(6)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公交决字(2017)第411300-29000829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给予王顺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王顺重的驾驶证被吊销的事实。2、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文书,(宛)公(交)鉴(酒)字【2016】00744号。鉴定意见:从送检的王顺重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44mg/100ml。3、证人刘某的证言2017年3月24日晚上,我和王顺重还有两个朋友四个人在南阳市28中对面夹道内吃饭,期间四个人喝了一瓶二锅头白酒,饭后王顺重开着我的车牌号为豫R×××××的轿车载着我和一个朋友沿两相路向西,然后沿人民路向南行驶至工业路北头时,看见前面有交警查车,王顺重把车停下,下车沿工业路向北跑了,后被执勤交警逮住,当晚王顺重喝了两杯白酒。4、被告人王顺重的供述2017年3月24日晚上,我和几个朋友在南阳市张衡路房管局东侧区间道内饭店吃的饭,喝的酒,期间四个人喝了一瓶北京二锅头白酒,我大概喝有一两多,饭后我驾驶豫R×××××号轿车沿南阳市张衡路自东向西行驶到工业路口左转至工业路时,看见有交警查酒驾,我把车停在路上下车向北,然后向西跑了,跑到张衡路口西100米附近一售楼部,这时交警也跟着我跑到售楼部把我抓获。民警发现我身上有酒气就让我吹气,吹值是62,我对结果有异议,交警就拉我到南阳市天伦医院抽血样并送检,最后把我带到了交警案件大队。我有驾驶证是C1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王顺重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顺重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顺重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顺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血液中乙醇含量等情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顺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