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7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翁仁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翁仁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7253号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卫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红,女,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翁仁华。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仁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昌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慧审 判 员 苏姝人民陪审员 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