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