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克所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克所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632号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吉克所吉,男,彝族。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克所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吉克所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克所吉的起诉。审判员 龙晓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野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