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渠立杰、刘红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渠立杰,刘红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渠立杰,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茹,定州市北城区大道观街社区居委会推荐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斌(彬),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渠立杰因与被上诉人刘红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刘红斌对上诉人渠立杰受伤是否存在过错。上诉人渠立杰主张被上诉人刘红斌开铲车托举其摘电表箱时,车斗翻转将其摔到地面。对此,被上诉人刘红斌予以否认,称其事发时并不在现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渠立杰因何受伤、被上诉人刘红斌是否开铲车托举上诉人渠立杰,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上诉人渠立杰。审 判 长 赵鹏壮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王雅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甄红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