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6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5民初6556号原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牛树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蕾,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金蓉花园7号楼5单元7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海,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段和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历城一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蕾、孟金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历城一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绿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绿洲公司与历城一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历城一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148万元;3.判令历城一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31787.44元;4.案件受理费由历城一建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绿洲公司与历城一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历城一建承建绿洲公司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北侧、大魏居东侧地段的年产5000台(套)环保型干洗设备生产项目,工程内容为:车间一土建主体部分;车间二土建主体部分;倒班宿舍、传达室、卫生间土建主体部分。工期为120天,2015年7月1日开工,2015年10月31日竣工。另外该合同还约定,工期每延误一天承担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二至四的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合同签订后,绿洲公司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6年2月4日已向历城一建支付工程款846万元。而历城一建却无视工期的约定,在仅为绿洲公司施工尚不足总工程量的80%后,于2016年3月4日擅自把其在项目现场的工人、设备设施、材料等全部撤离。历城一建撤离后至今未再履行相应的施工义务,以致绿洲公司的项目施工停滞,严重影响了绿洲公司生产项目的正常进行,给绿洲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历城一建撤离后虽经绿洲公司及工程监理单位多次催促,历城一建对此置之不理。另外,在历城一建撤离后,双方对历城一建已施工的工程内容及范围共同予以确认,后绿洲公司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委托有关审计评估机构对历城一建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了评估,历城一建已施工工程款为8428212.56元。后绿洲公司多次与历城一建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历城一建未作答辩。绿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登记备案证明、济南市发改委文件,证明绿洲公司建设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北侧、大魏居东侧地段的年产5000台(套)环保型干洗设备生产项目的合法性。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绿洲公司与历城一建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5年7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合同总价款为9369500元,每延期一日交工按总价款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3.工程项目技术服务费协议书复印件、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历城一建承接了涉案工程后,将工程交与项目部经理吴宝利负责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历城一建将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济南港基泰和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4.工程进度确认单(—倒班宿舍、传达室、车间1#、车间2#)各一份、现场照片117张,上述证据由绿洲公司、历城一建及监理公司三方盖章确认,证明截止2016年3月4日历城一建已为绿洲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5.收款收据7份、银行转账凭证7份、借条及转账凭证1份、发票2张、企业网银记账凭证2张,证明截止2016年2月4日,绿洲公司已向历城一建支付工程款846万元。6.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一份,证明绿洲公司委托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历城一建已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工程结算总价为8428212.56元。7.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唐辉出庭作证,证明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绿洲公司的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历城一建指派吴宝利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吴宝利项目部进场施工后,后期因拖欠劳务费造成涉案工程于2016年春节前后停工,吴宝利项目部于2016年3月初撤出工地,不再为绿洲公司施工;绿洲公司、历城一建及监理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范围进行确认、拍照;历城一建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8.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价工程师陈垠亭出庭作证,证明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审计资质,该公司接受绿洲公司的委托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现场照片、工程进度确认单、施工清单统计、报价表等材料,到现场进行勘察、测量,编制并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客观、公正。9.吴宝利出具的保证书及吴宝利、陶顺林、刘涛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16年1月25日之前,吴宝利已在绿洲公司处收取总工程款为610万元,吴宝利承诺于2016年1月18日全部清场不再为绿洲公司进行施工。历城一建未进行证据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登记备案证明、济南市发改委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确认单、现场照片、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发票、企业网银记账凭证在形式上不存在瑕疵,历城一建未提出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指派监理工程师出庭作证、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审计单位指派造价工程师出庭作证,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历城一建未提出异议,予以采信。吴宝利出具的保证书及吴宝利、陶顺林、刘涛共同出具的证明,因吴宝利、陶顺林、刘涛出庭,本院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工程项目技术服务费协议书、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据形式为复印件,本院无法核实真实性,不予采信。根据绿洲公司陈述及本院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0日,绿洲公司与历城一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历城一建承建绿洲公司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北侧、大魏居东侧地段的年产5000台(套)环保型干洗设备生产项目,工程内容为:车间一土建主体部分;车间二土建主体部分;倒班宿舍、传达室、卫生间土建主体部分。工期为120天,2015年7月1日开工,2015年10月31日竣工。合同价款为9369500元。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基础以下全部完工后,基础验收完工后绿洲公司向历城一建支付总造价的30%,基础以上每建成两层以上支付一次工程款,主体封顶后付至总造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造价的90%,工程竣工审计结算后一月内付5%,剩余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后付清。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承担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二至四的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合同签订后,历城一建指派项目负责人吴宝利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吴宝利项目部进场施工后,后期因拖欠劳务费造成涉案工程于2016年春节前后停工。2016年3月4日,在涉案工程尚未竣工的条件下,历城一建吴宝利项目部撤出施工现场。2016年3月16日,绿洲公司、历城一建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对历城一建已完成的工程内容及范围进行确认,三方签署了工程进度确认单(一车间、二车间、倒班宿舍、传达室),对现场施工状况拍照确认,绿洲公司、历城一建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进度确认单及现场照片上盖章确认。后绿洲公司委托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经审计,绿洲公司报审工程结算造价为12600258.56元,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8428212.56元,审减额为4172046元。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绿洲公司向吴宝利银行账号分别转账600万元,由历城一建向绿洲公司出具收据7张,收据上加盖了历城一建的公章。2016年1月12日,绿洲公司向吴宝利银行账号转账10万元,吴宝利出具借款条一张,内容为“借款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现金壹拾万元正”。2016年2月4日,绿洲公司向历城一建银行账号转账86万元、150万元,历城一建向绿洲公司开具了发票。本院认为:历城一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权利及证据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绿洲公司与历城一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绿洲公司主张历城一建指派吴宝利为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吴宝利代表历城一建组织人员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根据绿洲公司提交的工程款付款凭证,绿洲公司将工程款打入吴宝利银行账户且由历城一建在收款收据上盖章确认,视为历城一建对吴宝利的行为予以确认,结合工程监理公司的证人证言,本院认定吴宝利系代表历城一建的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历城一建承担。绿洲公司委托监理公司即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进行了监理,且绿洲公司、历城一建及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已完成的工程内容及范围共同签署工程进度确认单、现场拍照,故对工程进度单及现场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绿洲公司依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工程进度确认单、现场照片委托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结算造价进行审计,山东中大汇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其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照片等真实有效的检材,并进行现场勘察、测量,对工程原报结算资料合同、协议、签证、变更等资料进行计算、分析、归纳、总结,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经该审计机构审计,历城一建已施工的工程造价为8428212.56元,本院予以认定。历城一建出具600万元的收款收据及236万元的发票,确认收到工程款836万元,吴宝利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借支的10万元,视为绿洲公司预付的工程款项。综上,绿洲公司已支付历城一建846万元,超付工程款31787.44元,故绿洲公司要求历城一建返还超付工程款31787.44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历城一建未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擅自撤出施工场地,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系根本违约,故绿洲公司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绿洲公司主张历城一建延期施工导致违约,要求历城一建支付延期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期为120天,2015年7月1日开工至2015年10月31日竣工。而历城一建未能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根据合同约定,“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承担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二至四的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历城一建未到庭抗辩延期施工非自身原因引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绿洲公司要求历城一建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1787.44元。三、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8428212.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90元,由济南市历城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士连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