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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谭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伟,男,1997年10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64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谭伟在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北路X号附X号长安跨越、雷士照明员工宿舍X号房间,趁室友外出之机,盗走被害人周某的手机和其斜挎包内的2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586元。被告人谭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谭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冉籍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