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张文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张文苓,张静,王丽仿,王立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金康道。法定代表人马增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文苓,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王丽仿,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王立壮,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王立壮、张静、王丽仿、张文苓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6)冀108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