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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金花、马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花,马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99号之一申请人:谢金花,女,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马义军,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谢金花与被执行人马义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执保3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清帅驾驶的车。现因被执行人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义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号车一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