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浩新与张贵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新,张贵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民初1865号原告:张浩新,男,1963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辉���男,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新,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原告张浩新与被告张贵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浩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辉、被告张贵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浩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贵新停止侵权,清除地面附属物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06月1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3.64亩土地5年的承包费,共计1292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05月17日,原告张浩新承包本村土地20亩并同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6年09月30日村委将土地交付给原告后,被告张贵新未经原告同意于2016年10月13日强行种植原告承包地3.64亩。原告多次制止,被告拒��返还。张贵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承包村里的土地属实,但原告说我强行种植不属实,是原告让我去种植的。我现在种的地以前就是我种的,种了有十几年了,2016年10月01日到期,村里收回去又包给原告的。原告先前没有提承包费的事,不同意给原告承包费也不同意给地。我跟村委的合同是2016年10月1日到期,但是村委与原告签合同是5月份,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我的地给转包了。另外原告提供的合同只是三年的,我就是交承包费也只交三年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05月17日,原告与兰陵县兰陵镇南横山前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09月30日起至2019年09月30日止;土地位置、面积为白果园、20亩;承包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为每亩每年700元共���42000元,合同签订之日现金支付;…。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前,上述土地由被告、张振江、王玉龙、王兴军等村民承包耕种。村委会重新发包给原告后,部分原承包户继续耕种,并与原告达成转包协议;其中,王玉龙、王兴军按照每亩每年710元的价格转包,支付原告五年的转包费用;张振江把自己原承包的土地交给了被告,既未向原告缴纳费用,也未向被告收取费用;被告继续耕种自己原承包地,加上张振江交付的土地,共计3.64亩,由原告委托王太芝对土地进行了丈量,并按照每亩每年710元的价款计算了五年的费用,但被告未支付。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与村委会之间于2016年05月1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等原承包户继续耕种土地,并于原告达成转包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转包费用而未支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不同意支付原��转包费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但其应支付的转包费用应当不超过原告的承包期限。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年土地转包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贵新支付原告张浩新3.64亩土地三年的转包费用77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浩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贵新负担50元,由原告张浩新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