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兰家荣与赖继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家荣,赖继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116号原告:兰家荣,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娜,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保欣,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继亮,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邓俊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鹏,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兰家荣与被告赖继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家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2.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家荣负担。审判员 伍晖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