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康瑞容与池板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瑞容,池板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369号原告:康瑞容,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池板莲,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康瑞容与被告池板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康瑞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瑞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瑞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瑞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