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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康瑞容与池板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瑞容,池板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369号原告:康瑞容,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池板莲,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康瑞容与被告池板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康瑞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瑞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瑞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瑞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