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余腾富与曾越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腾富,曾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腾富,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曾越生,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余腾富与被执行人曾越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腾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胡雪敏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届满期限:2020年3月30日),但暂不宜处置,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1**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周兴文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