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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兴明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徐兴明,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兴明与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5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兴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5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