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伟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棠村花果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棠村花果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918号原告李伟,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杨某(特别授权),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棠村花果村民小组,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棠村花果组。原告李伟与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棠村花果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