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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执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林汉明、罗冠庭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汉明,罗冠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1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汉明,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罗冠庭,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关于林汉明申请执行罗冠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80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罗冠庭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汉明返还36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6日起以36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3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罗冠庭有房屋一套,位于清远市××××北路恒福国际公馆C座26层C号房屋档案(产权证号:02××72),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行,债权金额是350000元,该房屋被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1920号案查封,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正在处置过程中,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802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广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