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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414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99号东方名城小区新天地商业街2-249号。法定代表人:章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玉怀,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俊莲,男,汉族,住溧水区。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