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1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丽梅、吴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丽梅,吴志坚,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谭学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18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英德市峰光路2号。负责人:舒畅,行长。被告:潘丽梅,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吴志坚,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望河大街B1。法定代表人:谭学全被告:谭学全,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被告潘丽梅、吴志坚、英德市力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谭学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1.1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邝芸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