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593号原告:胡某,女,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于某,男,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胡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胡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光审 判 员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谭增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