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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3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黎妈、罗海妮等与罗宗是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妈,罗海妮,罗宗是,黄彩国,廖美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3民初347号原告:黎妈等,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文盲,农民,住。原告:罗海妮,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者,住。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英,广西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宗是,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被告:黄彩国,女,1954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文盲,农民,住。被告:廖美农,女,1957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凤山县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被告黄彩国、廖美农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新,广西桂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妈等、罗海妮诉被告罗宗是、黄彩国、廖美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妈等、罗海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黎妈等、罗海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妈等、罗海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黎妈等、罗海妮负担。审判员  华桂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