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与王树慧、白银市平川区富水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王树慧,白银市平川区富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茂军,张国华,魏民刚,张军祥,魏俊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9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法定代表人:曾继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被告:王树慧。被告:白银市平川区富水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石敏江,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张茂军。被告:张国华。被告:魏民刚。被告:张军祥。被告:魏俊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与被告张国华、白银市平川区富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茂军、魏民刚、王树慧、张军祥、魏俊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40517.12元及利息33.27元(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共计40550.3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9日,张国华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最高授信50000元,循环期三年,期内借款年利率为6.79%,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的1.5倍,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按季期结息到期还本,担保方式为多户联保,担保人为:白银市平川区富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茂军、魏民刚、王树慧、张军祥、魏俊礼。截止2017年4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517.12元及利息33.27元未还。本案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国华、白银市平川区富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张茂军、魏民刚、王树慧、张军祥、魏俊礼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因被告张军祥、张茂军、魏民刚、魏俊礼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到本人。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军祥、张茂军、魏民刚、魏俊礼的有效联系方式。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张军祥、张茂军、魏民刚、魏俊礼无法查找到其本人,原告又不选择公告,故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