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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兆华与杨贞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华,杨贞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484号原告:王兆华,女,193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杨贞武,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东武古城南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原告王兆华诉被告杨贞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兆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