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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独山县腾升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县腾升建筑设备租赁部,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642号申请执行人:独山县腾升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独山县百泉镇河亭村小河组,注册号522726600108232。被执行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932463。法定代表人:林东。申请人独山县腾升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执行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20民初74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林森建筑工程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屋产权信息、无股权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案款本金180271元、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64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斌审 判 员  周绍忠代理审判员  陈 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美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