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35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与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启东市人民政府,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135号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洪兴。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第三人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豪杰,镇长。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市黄氏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金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