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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1民初2113号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杞县金城大道西段路南。委托代理人潘守信,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贾秀云,男,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秀云已自行私下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