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晓龙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392号原告杨晓龙,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6********,住登封市东华镇少阳寨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惠东,男,汉族,1997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97********,住登封市石道乡尤王庄村**号。案由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晓龙诉被告孙惠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惠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晓龙1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被告孙惠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