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329魏云飞与朱忠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飞,朱忠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3329号原告:魏云飞,男,1971年6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1********,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孟兴庄镇大和村*组。委托诉讼理人:唐万能,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忠建,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魏云飞与被告朱忠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云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万能、被告朱忠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持有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家中无人。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将原告家宅基地上的杨树以2800元价格卖给邻村村民陈德付。后原告找被告理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告拿出其自制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称该宅基地是原告转让给被告的,但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过该协议书。被告朱忠建辩称,卖树是事实,卖了2680元,但原告已经将涉案宅基地及房、树一起卖给我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灌南县孟兴庄镇大和村村民。本案在开庭审理中,被告出示一份《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协议书》,载明:“甲方现有一份宅基地位于孙四立西侧(几分地、房、树)转让给乙方(表兄弟)朱忠建,期限永远不得收回,转让费为贰仟元整,¥2000,甲方魏云飞完全同意。证明人:胡中宝”。原告述称,该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手印也为其本人所摁,但因原、被告之间有经济往来,当时原告是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名并摁手印,其上没有任何内容。但被告辩称原告签字摁手印时纸上有宅基地转让的内容。如果原告因为双方有借贷关系而在空白纸上签字摁手印,按照常理,应该在空白纸的右下角签字按手印,而本案中原告却在空白纸的左中上位置签字摁手印,不符合签借条的常理。且被告的辩解与本院与证明人胡中宝谈话内容相印证,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2016年,被告将该宅基地上的16棵树卖了268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宅基地转让合同协议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均为大和村村民,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合同为有效合同。故原告要求确认《宅基地转让合同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云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魏云飞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侯红伟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侍军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彦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