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胡立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胡立萍,郑丹,余江富,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联系方式1376725****。负责人宛靖,行长被执行人胡立萍,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郑丹,女,汉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余江富,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于春林,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立萍、郑丹、余江富、于春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立萍、郑丹、余江富、于春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春林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捌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