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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培喜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培喜,男,甘肃省玉门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培喜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培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杨培喜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采伐许可证,因树木胁地,擅自砍伐其承包的玉门市赤金镇东湖村建设局农场耕地边的杨树17棵,经玉门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折合蓄积10.8m3。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培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笔录,林木蓄积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培喜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滥伐林木的数量刚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主观恶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培喜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1000元。二、作案工具绿色”上海美洲虎”牌油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