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欧贺国申请执行蒲永纯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贺国,蒲永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欧贺国,男,生于1968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居民。被执行人:蒲永纯,男,生于1964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欧贺国与蒲永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