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行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桑桂珍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拆迁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桂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207号原告桑桂珍,女,汉族。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南院门27号。法定代表人卢光文,任区长。委托代理人贾海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波,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桑桂珍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拆迁违法一案,原告桑桂珍因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桑桂珍自愿撤回起���,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桑桂珍承担。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