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仁贵申请执行XX、叶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贵,XX,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仁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XX,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被执行人:叶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申请执行人王仁贵依据本院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叶涛偿还借款52500元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1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2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王仁贵债权金额535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53500元及利息。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XX、叶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