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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5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中虎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虎,赵磊,杜浩强,李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5870号申请执行人刘中虎,又名刘忠虎,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磊,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杜浩强,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后柳塔村。被执行人李志飞,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支付48.4万元本金及利息;由二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56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刘忠虎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5870号执行裁定书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鑫审 判 员 李 继 斌代理审判员 陈 会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凤 平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陈会军记录人:白凤平评议如下:刘鑫:现请案件承办人阐述案情白凤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支付48.4万元本金及利息;由二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56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刘忠虎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5870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程序。陈会军:被执行人申请撤回,同意终结。刘鑫:我同意白凤平和陈会军的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院(2014)神执字第05870号执行裁定书书的执行程序请合议��组成人员签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