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杨思华与王开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华,王开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473号原告:杨思华,男,194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王开学,男,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杨思华与被告王开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思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思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