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光林与徐良海、何善钦、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光林,徐良海,何善钦,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苏光林,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徐良海,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何善钦,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18号2栋1楼7号。法定代表人许明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光林与徐良海、何善钦、四川荟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将其位于简阳市草池镇两套住房房款给付申请人,余款用被执行位于简阳市石盘镇湖景新城的房产抵偿给申请人,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