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同华与赵鹏、赵桂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华,赵鹏,赵桂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1184号原告:王同华,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赵鹏,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赵桂芹,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同华与赵鹏、赵桂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同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同华负担。审判员 杨书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