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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聂香花与郑州恒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香花,郑州恒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477号原告:聂香花,女,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恒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大街59号福华大厦A座801室。法定代表人:董林霞。原告聂香花诉被告郑州恒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聂香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聂香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香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