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梅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恢3号申请人王梅芳与被执行人王金山、杨秀芳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0)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0)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