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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卢超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卢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区坎市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郑良太,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兰,坎市司法所专职调解员,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超文,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卢超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909.66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卢超文财产。经查明:卢超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15909.66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