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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郭加礼与马志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加礼,马志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90号原告:郭加礼,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志远,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加礼与被告马志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加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广银人民陪审员  杨春斗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