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钟蔚儒、韩江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蔚儒,韩江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蔚儒,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赣州市赣县区,现租住赣州市赣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江明,男,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开发区客家大道***号店面*号。负责人:郭奕荣,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钟蔚儒因与被上诉人韩江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6)赣0721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蔚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蔚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蔚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上诉人钟蔚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碧华审判员 雷勉励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