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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杏珍、王龙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杏珍,王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3515号申请执行人:朱杏珍,女,1962年9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王龙振,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申请执行人朱杏珍与被执行人王龙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龙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杏珍执行款65937元。经查,被执行人王龙振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车懿宗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汤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