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玉琳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玉琳,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蒋玉琳,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章英启,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桂园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902617-2。法定代表人:章英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蒋玉琳与章英启、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029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自: